給商業客戶的機器及機器備用零件銷售條款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版
1. 效力性  
2. 報盤  
3. 供貨條款/ 風險轉移  
4. KURZ本身之供貨權利  
5. 付款條件  
6. 供貨日期  
7. 保留所有權  
8. 物料缺陷  
9. 知識產權﹐ 其它所有權欠妥之處  
10. 客戶方之責任  
11. 基於不可能性,調整合同  
12. 其他損害賠償申索  
13. 軟件使用  
14. 保密  
15. 司法管轄權  
16. 適用法律  
17. 文字  

1. 效力性

  • 1.1 本銷售條款應僅適用於根據本公司與商業客戶("客戶”)一方所訂立的合同,供應機器及機器備用零件(此後簡稱為 "供貨” )。

     

  • 1.2 除非本公司以書面作出同意聲明,所有有別於本條文的條款及規則將不適用。

 

2. 報盤
  • 2.1 所有關於已供貨箔膜的質量描述會獨有並確鑿地定義於相關的技術規格中。


     

  • 2.2 本公司保留對所有與報盤相關的展釋、繪圖、設計方案、建造或工程文件及同類文件的所有權及知識產權。

     

  • 2.3 任何在報盤期間於簽署合約前所提供的服務,如燙印版、工作物的相片等,均會被收取費用,即使日後沒有訂立合約。

     

  • 2.4 我方的報盤之確定有效期為90天,由報盤當日起計。

 

3. 供貨條款/ 風險轉移
  • 3.1 根據INCOTERMS 2000,價格為KURZ工廠 ("供貨地點”)的供貨價 (Ex works KURZ) 加包裝。

     

  • 3.2 價格均以歐元為單位的淨價加在供貨當時所實施的銷售稅並不得作任何扣減。

     

  • 3.3 淨價低於歐元50.00的小量供貨,本公司皆會在淨價划一附加收取歐元30.00之定額費用。

     

  • 3.4 當客戶可合理地預料分批供貨,則分批供貨是可容許的。

     

  • 3.5 一切風險將於供貨地點轉移到客戶方。此條例亦適用於免費送貨以及已被發送之貨品或已被提取之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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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URZ本身之供貨權利

若因為本公司未接獲由本公司之供應商之貨品或本公司的供應商之供貨短缺而引致無法按議定合約供貨,本公司將有權用等同於該次議定合約供貨的品質及價錢的貨品供貨。若此為不可行的話,本公司可撤回合同。

 

5. 付款條件
  • 5.1

    除根據有關報盤已有付款條款及條件之外,本公司的發票是須被立刻繳付的,並不得作任何扣減。如報盤沒有包含任何付款條件,將會引用下列條例:

    1/3 款項須在確認訂單時繳付

    1/3 款項須於客戶被知會供貨已可作付運時繳付,餘款須於收到供貨及發票時繳付。


     

  • 5.2 備用零件的發票是須於收到後立刻繳付全額。

  • 5.3 客戶只可以抵銷未被爭議的申索或經已由有法律效力途徑被終審定的申索。


     

6. 供貨日期
  • 6.1 遵守訂明的供貨時間具有條件性,乃取決於是否及時收取到所有文件需要的批核及許可文件,特別是客戶所提供的圖則,以及客戶是否按協議履行付款條件及客戶的其他責任。除非這些條件得準時履行,否則供貨時間將相應延遲;但若是本公司負責引起該次延遲,本條文則不適用。

     

      

  • 6.2 若未能遵守供貨時間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例如,戰事調動、戰亂、暴亂或其他相似事件,如罢工或閉厰,該供貨時限應相應延長。

  • 6.3 如本公司對供貨延遲需要負責的話,而客戶能舉證以証明其因該供貨延遲而遭受損失,則客戶可要求算定損害賠償,賠償額為每延遲一個日曆週供貨,賠償額為該延遲供貨部份的淨供貨價的0.5%,但不論任何情形之下,合計總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受延遲令客戶不能作出預定用途的該供貨部份之淨供貨價的5%。

  • 6.4 縱使是在客戶訂立供貨日期後延遲供貨,本公司應負責的所有責任不能超過6.3項的限額,所有超出由延遲供貨造成的損害申索的索賠將被免除。但本免責條款不適用於故意的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不能免責之身體傷害。

      

  • 6.5 如本公司應單獨對延遲供貨負責時及客戶已有向本公司訂出履行供貨之時限並亦指出它們會因超出時限而終止接受供貨,而該時限亦已屆滿,客戶才會有權撤回該份合同。本條款並非暗示改變舉證的責任而有損客戶。

  • 6.6 當客戶被要求時,需在合理時間內伸明其會否因延遲供貨而撤回合同或是堅持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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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留所有權
  • 7.1 所有已交付的貨品 ("抵押貨品”) 的產權由本公司持有, 直至本公司就此業務關係有權向該客戶獲得的每一項申索得到履行為止。如果本公司對客戶的所有抵押權益的價值超過本公司全部抵押申索的總值之20%以上 ,則本公司將應客戶要求釋放相應部份的抵押權益。

     

  • 7.2 在保留所有權期間,客戶將被禁止把抵押貨品質押或抵押。當有扣留抵押貨品或有第三方的其它行為或其它干擾抵押貨品的情況,客戶需立刻書面通知本公司。

     

  • 7.3 允許客戶在通常業務運作中轉售抵押貨品,但須附合的條件是客戶從其頋客處取得貨款或客戶保留產權,使該抵押貨品的產權僅能於其頋客完成履行付款責任後才轉移給其頋客。

     

  • 7.4 本公司對正在客戶所在地進行加工和生產過程中的抵押貨品("成品”)仍擁有產權。本公司在抵押貨品的擁有權將延續於成品上,本公司將取得在成品上的共同所有權,而權益比例將是等同於抵押貨品的價值在成品中所佔價值的比例。

     

  • 7.5 在訂立合同後,客戶需轉讓其在轉賣或在處理抵押貨品交易中向其頋客收取貨款之權益,而該權益應與本公司對客戶供貨的權益相同。本公司在第7.1條款下的放貨責任將維持不變。

     

  • 7.6 如客戶違反了一項合約責任,特別是不按合約付款,下述條款將適用:

 

  • 7.6.1 當於合理時限屆滿時, 客戶必須糾正違約行為,我方有權撤回合同並提回該抵押貨品;該客戶有責任退回抵該押貨品給我方。免除設定最後期限要求的法律規定將不受影響。

 

  • 7.6.2 當行使保留所有權並取回與其相聯繫之抵押貨品,我方不一定需要撤回合同;有關前文所述的行動或扣押該抵押貨品將不會構成本公司撤回合同,除非我方有明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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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物料缺陷

我方對物料缺陷的責任於以下條款中作確鑿定義:

 

  • 8.1 供貨的質量描述確切地定義於相關的個別供貨之技術規格("TS”)。我方將不就未在技術規格中列明的質量缺陷負責。

 

  • 8.2 如在風險轉移時,交付供貨的質量與技術規格 (TS) 中列述的品質不符 (即"物料缺陷”),我方可選擇維修或無償重新付運("繼後執行")。

 

  • 8.3 不會就繼後執行訂定新時效期限(第8.4條)。

 

  • 8.4 物料缺陷之申索時效期限將以十二個月為止。本限制將不適用於德國民事法規§§ 438 第1段的第2項, 479第1段和634a第1段的第2項中規定的較長時間,或有造成身體受傷、故意失當的行為,由我方蓄意疏忽造成的失職或欺詐瞞隱缺陷。 與終止到期之法律時效、終止或從新開始時效期限相關的法律條文則不受影響。

 

  • 8.5 客戶必須沒有不當延遲地以書面通知我方有關缺陷。

 

  • 8.6 如果我方不被給予充足的時間和機會履行繼後執行, 則我方將對物料缺陷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8.7 在繼後執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該客戶可以在不影響其他損害賠償的申索(第12條款)的情況下,撤回合同或降低價格。

 

  • 8.8 在以下情況下將不存在缺陷索賠 - 在與議定僅有微不足道的質量不符、無關重要的應用干擾、自然損耗或由風險轉移後出現的錯誤或者疏忽的處理而導致的損毀、過度拉伸、不恰當的生產設施或資源運作,或受未歸納在本合同內的特殊外來因素影響。

 

  • 8.9 由於施行繼後執行而客戶就其有需要的成本如運輸、路線、人工及物料成本提出的申索,將被排除。 因繼後執行供貨地點與原供貨地點不同而增加的支出則在此範圍外。

 

  • 8.10 客戶僅在其沒有與其頋客簽訂一份擴大缺陷的法律申索的合同的情況下,才可對我方有追索權。根據德國民事法規§ 478 第2段,客戶對我方的追索範圍,第8.8條款將據此適用。

 

  • 8.11 客戶就物料缺陷向對我方所作的超出或有別於第8條款所列述之索賠,均被排除。第12條款將適用於所有其他損害賠償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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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知識產權﹐ 其它所有權欠妥之處
  • 9.1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本公司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交付的供貨將不具有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和版權("知識產權”)。如果有第三方因我方交付的供貨侵犯知識產權,又客戶完全按合同應用貨品,而向客戶提出合法索賠,則我方將在第8.4條款限定時限內按以下所述向客戶負責:

     

  • 9.1.1 以本公司的選擇和費用下﹐我方將可以獲得使用該批貨品的權利﹐修改供貨以致不侵犯知識產權或替換供貨。如本公司無法能夠在可以接受的條件下對此得以進行,客戶有撤回合同或降低價格的權力。而第8.6 和8.10條款將據此适用。

 

  • 9.1.2 上述義務的履行的條件是客戶需將第三方向其提出申索一事立即以書面通知我方,而客戶不會承認有侵權事宜,並且由我方保留所有對策和談判解決的權利。如客戶基於減少其損失或基於其他重要原因而停止使用該供貨,客戶應清楚向第三方表明停止使用不代表承認侵犯知識產權。

 

  • 9.2 如客戶須就違反知識產權負上法律責任,則其索賠將被免除。

 

  • 9.3 如由於客戶的特定要求、或我方不可預見的對該供貨之使用、或該供貨被客戶替換了、或被與並非由我方提供之產品一同使用,而導致知識產權被侵犯,則客戶提出之索賠亦將會被免除。

 

  • 9.4 第8條款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其他所有權欠妥之處。

 

  • 9.5 客戶對本公司的申索,特別是因所有權欠妥之處的損害申索與第9條款所列出的更為廣泛或不相同,均被排除。第12條款將適用於損害賠償之申索。

10. 客戶方之責任

客戶將自行承擔所提供的及供本公司所用的,不論是用任何資料載體,均不會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之法律責任。客戶需保障我方不受第三方的所有相關索賠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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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於不可能性,調整合同
  • 11.1 除非不可能交付供貨不是我方的責任,當發生不可能交付供貨,客戶將可提出損害賠償申索。但客戶的損害索賠局限於受不可能性令至客戶不能作出預定用途的該部份供貨價值的10%。倘有故意失當行為、嚴重性疏忽或原先就根本不可能供貨或由於身體傷害、有法律約束性的責任,則本規定不適用。本條款並非暗示改變舉證的責任而有損害客戶。客戶終止合同的權利將不受影響。

     

  • 11.2 如不可預見的不可抗力事件(第6.2條)有實質改變了該供貨的經濟重要性或該供貨的內容又或對KURZ 的生意有巨大影響﹐則該合同將顧及到本著真誠的原則作適應修改。當不符合合理經濟原則時,我方有權撤回合同。如我方運用此撤銷權利,則即使已先與客戶議定延長交付期, 我方在得悉該事件的重要影響性後立即書面通知客戶。

 

12. 其他損害賠償申索
  • 12.1.1 除非另有明文協議外,客戶的任何損害賠償申索不論是基於責任性關系還是基於侵權法皆予以排除。

 

  • 12.1.2 我方是出於真誠但並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下提供應用指引和建議。客戶單獨負責檢驗供貨預定用途的責任將不會被免除。即使我方知道客戶的應用方法, 本條款仍適用。

 

  • 12.1.3 倘, 例如根據《産品責任法》,或如有故意失當行為或嚴重疏忽,身體傷害或在違反重大合同責任的情況中有法律约束性的責任,則上述免責條款將不適用。

 

  • 12.1.4 由於我方不履行合同所協定重大的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除因故意的不當行爲、嚴重疏忽或身體傷害的情況外,將被限制在合同中所涵蓋的可預見的損害賠償範圍內。

 

  • 12.2 我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第十二條款,被排除或限定,該被排除或限定的法律責任亦將適用於我方的員工,雇員,代表及代理的個人法律責任,但,並不適用於我方的法定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

 

  • 12.3 根據第12條款,客戶在某程度上有損害索賠權,其索賠時效會依隨第8.4條款因物料缺陷的索賠時效而失效。 根據産品責任法,就故意失當行爲和損害之索賠,則法律有效時限將適用。

 

  • 12.4 舉證責任將不受第12條款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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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軟件使用
  • 13.1 凡供貨有包括軟件,客戶是獲得非獨有權去使用有關軟件,包括其中文件去操作所付運的供貨。

     

  • 13.2 在根據德國版權法§§ 69 (a) et seqq.的規定範圍內,客戶只可複印、編輯、或翻譯軟件或將物體的密碼變換至來源密碼。客戶不可移除本公司的製造商詳情,猶其是本公司的版權摘記,或在未徵得本公司明確書面同意前擅自改動。

     

  • 13.3 所有其他有關軟件及其文件包括副本的權利全仍屬本公司所有。客戶是不被允許再分授特許其版權。

 

14. 保密
  • 14.1 雙方不應在沒有取得另外一方的書面同意前將文件、知識和資料、工具、模型、樣本、模版、檔案、繪圖、數據標準圖表,手稿和其他技術文件 - 不論以任何數據媒介 ("資料”) 傳遞給第三方或用於有別於合同原訂的用途。本條款不適用於該些在接收時已一般地周知的資料或接收方在接收時已得知不用保持機密的資料,或是由第三方傳送又或是由接收方發展出來的資料。

     

  • 14.2 如果合同得不到確立﹐ 資料必須立刻返還我方。而客戶的保留權則被排除。

 

15. Jurisdiction

德國紐倫堡為獨有司法管轄權,以及支票及應收票據的地區。

 

16. 適用法律

德國實體法律將獨有地適用。1980年4月11日通過的 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則排除適用。

 

17. 文字

本銷售條款應以中英文簽訂,中文文本只作為參考。 但如果本銷售條款的英文和中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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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HARD KURZ
Stiftung & Co. KG
Schwabacher Str. 482
90763 Fuerth
 
Telefon: +49 911 71 41-0
Fax:   +49 911 71 4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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