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銷售條款應僅適用於根據本公司與商業客戶一方所訂立的合同,供應箔膜和服務,包括就巳完成並裝飾了的部份提供應用服務 (此後簡稱為 "供貨” )。
若因為本公司未接獲由本公司之供應商之貨品或本公司的供應商之供貨短缺而引致無法按議定合約供貨,本公司將有權用等同於該次議定合約供貨的品質及價錢的貨品供貨。若此為不可行的話,本公司可撤回合同。
我方對物料缺陷的責任於以下條款中作確鑿定義:
客戶將自行承擔不論以任何資料載體,使用及轉移任何侵犯了第三方知識產權之設計、商徽、商標、全息圖,燙印工具及其它由客戶提供給我方之創作元素,所造成之法律責任。客戶需保障我方不受第三方的所有相關索賠的損害。
德國紐倫堡為獨有司法管轄權,以及支票及應收票據的地區。
德國實體法律將獨有地適用。1980年4月11日通過的 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則排除適用。